(問事)車輛暫扣保管費用到底該誰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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隴東報/掌中慶陽記者陳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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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于很多駕駛員來說,不管是因為非法超載、超限,還是小小事故,被執(zhí)法部門查扣車輛,是一件很正常的事,但因此而產生的拖車費、停車費到底該不該出、由誰出,對于很多人而言卻是筆模糊帳,基本上都是到了執(zhí)法部門指定的停車場,想著盡快將車提出來,根本沒有思考過這個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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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市民李先生對此產生了疑問。據(jù)李先生反映,5月12日早晨,他因為一個交通事故,車被西峰區(qū)交警大隊依法查扣,因為事故比較簡單,早晨辦完成了相關處罰手續(xù),下午他就到交警大隊指定的停車場打算提車,不想車場工作人員告訴他,需要繳納拖車費、停車費等共計230元。李先生對此非常疑惑:交通事故,他已經接受了相關處罰,拖車、停車等費用是因執(zhí)法部門查扣車輛產生的,與他個人無關,難道不應該由相關部門承擔嗎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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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此,李先生查閱了相關的法律文件,據(jù)悉,自2012年1月1日起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》正式實施,其中第二十六條規(guī)定:對查封、扣押的場所、設施或者財物,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,不得使用或者損毀;造成損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對查封的場所、設施或者財物,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,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、處置。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,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,有權向第三人追償。因查封、扣押發(fā)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。李先生認為,既然相關法律已經有了明確說明,停車場向車主索要拖車費、停車費明顯是不合理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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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這一問題,不少市民呼吁,我市執(zhí)法部門最好能盡快建成自己的停車場,對車輛查扣期產生的相關費用也能夠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,畢竟,車輛發(fā)生小的事故非常普遍,因車輛查扣所產生的費用也不是一個小數(shù)目。同時,有關部門提醒市民,在執(zhí)法部門指定停車場提取車輛時,車主繳納費用后,一定要索取相關票據(jù),如果對價格有什么異議,可向物價部門進行咨詢投訴。